區段徵收問答
1. Q: 區段徵收之定義?
A: 政府為興辦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依法將某一劃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土地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份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並達到地利共享之終極目標,確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之有效措施。
2. Q: 何謂抵價地?
A: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3. Q: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者
(1)其權利價值如何計算?
(2)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或補償地價?
A: 地上權權利價值之計算
土地登記簿載明權利價值者,依其權利價值。土地登記簿未載明權利價值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自行協議。若協議不成立因屬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逕解決。
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者
其地上權須自行處理完竣,檢附同意塗銷地上權之證明文件附案憑辦。如地上權人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情事(即地上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地上權人)者,得將地上權權利價值或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徵收補償費予以提存,附具提存書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者:應檢附同意塗銷地上權之證明文件憑辦;或由地政機關就其權利價值代為清償。若地上權設定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份者,得就被徵收土地面積扣除地上權設定範圍後之地價先行發放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4. Q: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A: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國民住宅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5. Q: 抵價地總面積是多少?
A: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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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有
(1)地役權或永佃權者
(2)抵押權或典權者,或
(3)登載有限制登記者,其所有權人如何申請領回抵價地或地價補償費?
A: 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者
(1)應檢附同意塗銷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2)應檢附抵押權或典權己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3)應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或限制登記確己塗銷之證明文件,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4)原土地所有權及抵押權或典權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申領地價補償費者
(1)應檢附同意塗銷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或由地政機關依其權利價值在應發放之地價補償費範圍內代為清償。
(2)應檢附抵押權或典權己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或由地政機關依其權利價值在應發放之地價補費範圍內代為清償。抵押權人亦得提具債權憑證、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單獨申請之。
(3)應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或限制登記確己塗銷之證明文件申請之。
7. Q: 區段徵收土地、建築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其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應如何處理?
A: 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或開立支票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
8. Q: 徵收機關於選定區段徵收地區後,是否可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如有損失時如何補償?
A: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者後,得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其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9. Q: 辦理區段徵收前,主管機關可否禁止興建房屋等事項期間有多久?
A: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10. Q: 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有多久?在何處公告?
A: 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11. Q: 區段徵收土地享有那些稅賦減免規定?
A: (1)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以現金補償其地價或申領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申請領回抵價地嗣因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百分之四十。
(3)區段徵收之土地於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12. Q: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地價如何補償?
A: 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是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但土地所有權人可就
(一)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二)不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
13. Q: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A: (1)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其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得領回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14. Q: 區段徵收範圍內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2)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補償地價?
A: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
由徵收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所有權人攜帶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親自申辦,若因故無法親自領取,可出具委託書、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辦。受託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
由徵收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管理人攜帶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代表申辦。
15. Q: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A: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領取補償費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檢具完備之繼承資料送經地政處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補償費予繼承人;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時,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附完備之繼承資料由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