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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稅法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1.2003年修訂,除天然資源開發戓石油開採30%外,營利所得稅一律20%。 2.營所稅適用於所有在柬國居留納稅人,應計算營利包括個人或公司任何買賣或投資所賺取之利潤、租金或其他收入。應繳納營所稅公司、企業等法人未進行年終結算前,應於每月繳納1%營業收入,作為預繳營所稅,該預交稅款應在每月15日前繳納。當年無法扣抵時可轉入下年度。 3.計算營利所得稅時,下列支出可視為費用,予以扣減: (1)預繳稅(2)員工薪資、租金(3)固定資產折舊(4)慈善捐款(最多佔5%) 4.獎勵投資案營所稅至少享有3年免稅期,依各行業不同,如旅遊業4年、農業及工業5年;基礎建設及大型農業投資案6年。免稅期由企業首度獲利或營運3年後才開始計算,實際免稅期6至9年。 5.合格之投資案進口建材、原物料、設備、半成品等得免課進口稅。 (二)個人所得稅 1.柬埔寨居民、境內外國人所得均需繳納,其個人所得稅表如次:
2.非柬埔寨居民(居住非滿182天者),僱用者需就源扣繳預繳稅20%。 (三)加值營業稅(VAT) 1999年起課徵加值營業稅,其適用稅率情況如次: 1.加值營業稅10%: 2.加值營業稅0%: 3.不課徵加值營業稅: 4.加值營業稅需每月20日前申報,且加值營業稅係向最終消費者課徵,若納稅義務人應繳加值營業稅較已收取加值營業稅低時,可申請退稅。 (四)預繳所得稅(withholding tax) 1.柬埔寨境內支付,下列情況需先繳預繳稅:
2.支付柬埔寨境外或非居民之利息、權利金、租金、股利及提供技術服務或管理之薪資:14%。 ※小叮嚀:收租在柬埔寨開戶,稅法規定,境內支付租賃所得稅10%;如直接匯入台灣帳戶,支付境外租賃所得稅14%。 (五)部份商品與服務特別稅
(六)進出口關稅 1.按商品級別及種類劃分為0%、7%、15%、35%: 2.部分產品出口向出口商課徵出口稅,包括已加工木材(5-10%)、橡膠(2-10%)、海產品及未切割石材(10%)。 二.金融 (一)金融制度 實行開放金融政策,初期怕外國人沒有信心,每家銀行均可向國家銀行申請入股,1996年後,政治與經濟穩定,政府國營股份退出,變成全私有制。外資銀行可100%持股或建立分支機構、代表處。無外匯管制,廠商可自由匯出匯入,因為國際洗錢法約束,現金管制,超過一萬美元需要審查。 (二)外商貸款管道及利率水準 目前柬國有30餘家商業銀行,專業銀行7家,外國銀行代表處3家,小型金融機構25家,其中8家外資銀行(2家馬商、1家新商、1家澳商、3韓商及1台商)。我國第一銀行1998年於金邊設立分行,協助台商取得融資及押匯等業務,兆豐銀行2011年在金邊設立分行。柬僑方僑生的加華銀行與公私合資的柬埔寨外貿銀行等前5大銀行資產佔銀行總資產60%,儲蓄存款70%與提供貸款70%。其他外商銀行可提供外商貸款服務,目前一般銀行僅承作不動產(土地)抵押貸款,美金貸款利率約在8-12%。 三.匯兌 允許居民自由持有外匯不受限制,單筆轉帳金額在1萬美元(含)以上,授權銀行應向國家銀行報告。採用自由浮動匯率,是世界上除美國外,美元可以直接在市場流通的少數國家之一。幣值為RIEL,與美金匯率約:1USD= 4015R,大宗交易均用美元,當地貨幣僅在小額交易或零錢才使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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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資及稅制簡介
柬埔寨於1999年成為東協第十個會員國,並於2004年加入世貿組織(WTO),經濟政策甚為開放,除不動產、出版事業及媒體經營等行業外,大部份行業均開放外資百分之百經營,加上身為東協會員國,因此具有區域性貿易優惠,且美、日、歐盟等31國優惠關稅待遇,商品降低成本具有價格競爭優勢。 該國產業依照GDP比重排序:服務業、農業、製造業。目前境內主要投資國:中國、南韓、馬來西亞、英國及美國等,投資項目以民生用品及人力資源低價且豐沛之勞力密集的紡織成衣業為主,美元可直接在市場流通。 柬埔寨目前主要投資相關依據法令主要為2003年通過之「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及柬埔寨商業法規。依據法令及設立型態,外國投資人在柬埔寨設立企業的型態可分為辦事處、外國公司之分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公眾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及獨資企業等六種型態。 柬埔寨稅制,無論係個人或公司,居住者需就國內及國外所得申報納稅,而非居住者僅需就柬埔寨來源所得課稅。個人稅部分,其薪資採逐月扣繳,無須做年度申報。公司所得稅,一般行業稅率為20%,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月預先繳納營業收入1%作為所得稅,課稅所得包含營業利潤(包含資本利得)、投資收益、利息、租金收入以及權利金。柬埔寨亦提供多樣之租稅優稅,符合資格投資案件可享有特殊折舊率或至多六年免稅期間、營業損失往後遞延五年、可免予繳納每個月1%預繳所得稅、機器設備及原料進口免關稅等優惠。 柬埔寨於1999年起課徵加值營業稅,一般稅率為10%,每月20日前需向政府申報。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所得及服務費用等,則依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身分,需於給付時扣繳10%~15%不等之扣繳稅款。 其他稅負部分,柬埔寨每年尚須就不動產價值超過25,000美元之部分課徵0.1%財產稅,並就未使用土地課徵2%未使用土地稅。不動產/動產持有者須就租賃所得由承租人扣繳10%財產出租稅。其他稅負尚有針對不動產及交通工具等所有權移轉課徵4%登記稅、對柬埔寨公司股份及與政府簽訂之服務及商品之合約課徵0.1%登記稅及牌照稅等。 柬埔寨目前並未與任何國家簽立租稅協定。故就租稅規劃之角度而言,並無特定有效率之投資架構。若以台灣母公司稅負遞延效果之考量,則可以海外控股公司間接投資。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哲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韓馥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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